長春英俊鎮污水處理廠,原設計處理規模為25000m3/d,設計出水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一級A標準。為滿足更嚴格的排放要求和適應城市的快速發展,需要對本廠進行提標擴容改造。
本工程主要將原污水處理廠以百樂克工藝為主規模為18000m3/d污水處理系統提標改造為以VFL工藝為主的污水處理系統,并新建以VFL工藝為主體設計規模為42000m3/d的污水處理系統。
提標擴容完成后,長春英俊鎮污水處理廠的整廠處理規模可達60000m3/d,設計出水可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890-2012)中B標準。

本項目地處吉林長春,冬季氣溫低、水溫低,工藝選擇需充分考慮低溫對生化系統的影響。本項目改造部分和新建部分均采用了VFL(垂直流迷宮)技術,VFL獨特的結構、短周期間歇曝氣、多級循環回流、控制系統,為各功能菌群體提供了良好的生長環境,系統內微生物菌群豐富,污泥濃度高,冬季水溫6-8℃左右時均能保證處理效果;

本項目要求的出水水質高,要求主要指標達到:CODcr≤30mg/L、BOD5≤6mg/L、SS≤5mg/L、NH3-N≤1.5(2.5)mg/L、TN≤15mg/L、TP≤0.3mg/L。本項目對氮、磷物質的去除率要求很高,為保證脫氮除磷的效果,選擇了VFL工藝為生化處理工藝,實際運行中,總氮的去除率達到了80%以上,總磷的去除率達到了90%以上。


2017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核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這一次對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根據水資源匱乏的實際情況進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通過這一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更有利于保護水資源,修正案針對水資源現狀做了相應的調整,對水資源加大了保障力度,也補充了原先法律保障的不足之處,使得水污染防治法的實施更加全面,現對修正案進行相關的解讀。
一、加大政府責任:地方政府要對水環境承擔實實在在的責任
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加大政府責任的新規定主要是指:
1.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最重要的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而這個規劃是有項目和資金作保證的。
2.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3.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這些新規定意味著,今后各級政府,特別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承擔實實在在的責任。今后,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以及當地的水環境質量如何,都要納入到對政府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中來。
二、明確違法界限:超標即違法,不得超總量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本條規定明確了違法行為的界限,是對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僅僅把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作為征收超標排污費的一條界限,這是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做出的規定。
鑒于我國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同時也考慮到我國企業達標排放能力日益增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抽緊環境政策,明確將企業超標排污作為構成違法行為的界限。不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違反這些標準也是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得到進一步強化
此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同時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以上3條規定是總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條款。專家們認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基礎。只有堅定不移地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實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減下來,把水環境質量提高上去。
四、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規范企業排污行為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許可證制度和規范排污行為方面也有不少創新。一是對于排污許可證制度,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二是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三是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法律規定的廢水、污水。
此外,關于規范排污行為,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專家和基層執法部門認為,排污許可證制度是落實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加強環境監管的重要手段。規范排污口的設置,有利于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和有關主體排放水污染物的監測,有利于及時制止和懲處違法排污行為。
五、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建立水環境信息統一發布制度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經驗證明,水環境監測是嚴格執法的基礎,沒有完善的水環境監測網絡,就不可能貫徹落實好《水污染防治法》。建立水環境監測制度的前提,就是對單位的排污行為進行連續自動在線監測,并要與當地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在這個基礎上,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范水環境監測制度,建立統一的水環境狀況的信息發布制度。
六、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制度
為確保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確增加了“保障飲用水安全”的規定,并專門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一章,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并將其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二是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三是在準保護區內實行積極的保護措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四是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對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進行特殊保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七、強化城鎮污水防治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強化城鎮污染防治,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來的。全國人大《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組對全國城鎮污水防治工作進行了認真的檢查,對城鎮水污染的狀況和后果有著直接的感受。有關防治城鎮水污染的規定,必將大大推動城鎮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八、關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給予了高度關注,增加了一些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第五十條規定:“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加強對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對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對于保護廣大農民的身體健康、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具有深遠的影響。
九、做好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對增強水污染應急反應能力做出了規定,以減少水污染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二是規定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三是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十、加大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力度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頸。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違法的成本,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1.對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政府、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2.綜合運用各種行政處罰手段,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規定了責令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責令停業、責令關閉等措施,同時要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完善行政措施,強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手段。將責令限期治理、停產整治等行政強制權賦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4.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尤其加大了對私設暗管等規避監管行為的處罰力度。
1)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2)如果私設暗管,還具有超標排污行為的,依據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即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3)如果違反企業私設暗管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給予人身拘留,如果私設暗管,構成犯罪的,還可以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5.讓排污者承擔必要的民事責任。
1)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2)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此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事由及其行責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3)規定了共同訴訟制度。第八十八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建立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制度,第八十八條做出了具體規定。
5)為了有利于解決水污染民事糾紛,為民事糾紛提供有效的證據,第八十九條還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十一、關于《水污染防治法》與相關立法的銜接和協調問題置
會議研討中,學者們也關注《水污染防治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問題。有學者認為《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重復,有關環境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內容也與相關立法存在大量簡單重復的問題。在專業人士看來,我國環境立法不僅要遵循《憲法》的統帥,還要協調環境基本立法與各環境要素保護和污染防治立法之間的關系,以及統籌各環境要素保護和污染防治立法之間的協調。因而《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訂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在具體制度上與相關立法的銜接和協調,這樣才能使法律規范彼此環環相扣,真正發揮制度的整體合力。
綜上所述,通過對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的解讀讓人們對于水污染防治法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對于修改的各項條款的法律意義得到了提高,也對于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有了更具體的懲處,對于責任的劃分也有了更具體的法律原則,法律的修改是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的,正是這樣的程序保證了修改后法律的合法性,修改法律是為了更好地是實施法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二節? 工業水污染防治
?????????? 第三節? 城鎮水污染防治
????????? 第四節?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 第五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條??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七條 ? 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要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條?? 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并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八條? ?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 ?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明確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組織開展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實施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預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江河、湖泊、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整治黑臭水體,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條? 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十一條? 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四十二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條?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 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五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七條? 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 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條?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第四節?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 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三條? 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
????第五十四條?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五十七條?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八條? 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五節?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條?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的國際航線船舶排放壓載水的,應當采用壓載水處理裝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對壓載水進行滅活等處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
????第六十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六十一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二條? 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六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十條? 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第七十一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衛生、水行政等部門。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七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七十七條?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七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八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九條? 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未按照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的;
????(五)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的國際航線船舶,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的。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九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九十六條? 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九十七條?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八條?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十九條? 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百條? 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代發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污泥,是指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者固態物質。
????(五)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的水體。
????第一百零三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環境違法按日計罰不封頂,規定環境信用制度
環保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同時,授權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此外,環保法還規定了環境信用制度,將企業遵守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情況納入信用管理,對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通過限制其融資、貸款和上市,促進企業嚴格守法等。
二、授予執法部門查封扣押權,引入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環保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根據規定,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無證排污,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違規生產、使用農藥,拒不改正的,可以移交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三、加大違紀行為處罰力度,設立環保公益訴訟制度
環保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備九種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據了解,《環保法》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機制。根據規定,訴訟主體為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環保法強化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明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建立生態紅線保護制度,進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以避免地區生態在地方政府的盲目開發中遭到嚴重破壞。同時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環保法規定,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同時,提出建立聯防聯控制度。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
六、規范統籌環保設施建設,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按照《環保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同時,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經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歷經2014年修訂,共七章節七十條。 以下為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征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0日,團體標準《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智慧化運行管理平臺建設及維護規程》(T/CMEA42-2023)經中國市政工程協會批準發布,并將于2023年12月20日起正式實施。
該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信息模塊建設、運行管理、平臺維護等,適用于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智慧化運行管理平臺的建設與運行維護。
該標準制定過程中,各主編、參編單位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智慧化運行管理平臺建設、運行管理以及維護的實踐經驗,針對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數量多、技術模式亂、分布分散、單體設施處理量相對較小”等難點,通過有效提升運行管理信息化水平,構建覆蓋面廣、均一化強的設施智慧化運行標準,使得處理設施從“建得起”到“養得起”“養得好”,真正發揮其在農村人居改善及新型城鎮化中的重要作用。
該標準對目標區域內的處理設施依據不同處理規模進行區域化、節點化的標準化信息管理,通過平臺的標準化體制,將處理設施統一納入區域生活污水治理體系,為未來省、市、縣(市、區)、建制鎮(街道)和村各負其責的運維管理體系奠定良好的技術基礎。
該標準由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中建智能技術有限公司主編,安徽舜禹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陜西新泓水藝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潤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合續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尚澤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廣西風向標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容達環保有限公司、武漢華信數據系統有限公司、安徽中源錦天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車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德森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在田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新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姚首創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浙江上鑫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北京中斯水靈水處理技術有限公司、安徽藍鼎環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綠之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市給排水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濟寧金水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北控環保裝備有限公司、ANSO環境科技產業聯盟等單位參與編制。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李克強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
會上,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作了匯報,領導小組成員發了言。李克強說,近年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踐行新發展理念,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持續降低,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總量占全球的30%,新增森林蓄積量已提前完成2030年目標;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顯下降,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新形勢下,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統籌謀劃經濟社會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工作,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推動新舊動能轉換,挖掘節能潛力,加快形成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產業體系,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并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繼續作出應有貢獻。
李克強指出,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很突出。我們會繼續付出艱苦卓絕的努力,確保兌現對國際社會作出的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達峰和強度大幅下降的承諾。同時,我們愿與國際社會一道,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加強合作,共同維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及其實施細則,推動氣候變化多邊談判充分體現發展中國家訴求,促進全球氣候治理向更加公平合理、合作共贏方向發展。
李克強說,各部門要形成合力,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工作。一要聚焦重點領域,大力推行工業清潔生產、交通節能減排,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推進建筑節能改造,繼續發展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持續推動燃煤電廠和鋼鐵產能超低排放改造,促進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加快補上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短板。深入開展全民節能減排低碳行動。二要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提高節能減排效率,培育新的增長點。加快突破清潔能源和低碳領域的關鍵技術,做強節能減排裝備制造業,大力推行節能減排合同管理服務。推進政府等公共機構執行節能產品強制采購制度。三要更加注重運用經濟政策、法規標準等手段,調動各方面節能減排的內在積極性,不搞簡單化處理和“一刀切”。健全促進綠色發展的價格等機制,推廣脫硫、脫硝電價成功經驗。加大綠色金融支持。落實好促進節能減排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加快建立用能權、排污權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構建節能減排的長效機制。
來源:農業農村部新聞辦公室
“京津冀已成為我國水資源環境嚴重超載地區之一,面臨著水資源短缺、水生態惡化、水污染嚴重等突出問題。統籌做好京津冀水生態修復是落實中央重大戰略決策,推動京津冀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京津冀地區人民群眾謀福祉的具體行動。”兩會期間,河北省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河北省政協副主席葛會波提到。
據天津日報21日報道,日前,為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加強三地溝通合作,京津冀三地排水部門在雄安新區召開排水和污水處理運營管理技術經驗交流會,并簽署了《“京津冀”水生態環境治理合作共建框架協議書》。
京津冀三地排水部門決定,建立重大水污染(疫情)事故排水應急聯動機制、汛期天氣預警及排水應急搶險裝備聯動機制、水務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統一及工種的技術等級鑒定與培訓等聯動機制,并在框架協議基礎上,聯合天津創業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地域骨干運營單位發出“京津冀”水生態環境治理合作共建倡議。

2015年底,京津冀三地環保廳局正式簽署了《京津冀區域環境保護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明確以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為重點,以聯合立法、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協同治污等十個方面為突破口,聯防聯控,共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協議的簽署,意味著三地在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加快推進生態環保領域率先突破,共同打造京津冀生態修復環境改善示范區方面又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為加快補齊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國家近年來加大對農村環境的投資治理力度。想要下贏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這盤“大棋”,需要各方要素間的“博弈”。
在“2019(第五屆)環境施治論壇”現場,E20環境平臺執行合伙人、E20研究院執行院長,國家發改委、財政部PPP雙庫定向邀請專家薛濤對話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戴日成,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征戍,北控水務集團技術總監、技術中心總經理張寶林,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喻正昕及E20特約評論員孫曉航,圍繞農村污水治理之真現狀,從村鎮污水技術標準的適用性、建設、運營、管理、收費、商業模式以及未來發展情況等角度展開探討。此外,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低碳水環境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也與發言嘉賓展開交流互動

村鎮污水治理,痛在哪里?
村鎮污水治理成為當下的熱議話題,目前村鎮生活污水真實的治理現狀到底如何?存在哪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身經百戰的企業有著最切身的體驗,農村污水治理真的沒那么簡單。
作為最早一批進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市場的水務企業之一,碧水源在農村污水治理領域摸爬滾打多年,積累了很多實操經驗。戴日成概括了農村污水治理的“幾大難”和“幾大不確定性”。施工整個環節受制于農民導致施工難;農村污水太分散導致運營維護、成本控制比較難;農村污水不是農民付費,而是向政府收費,在收費、進水水質的保證等問題上存在困難。同時,圖紙、投資和水量水質的不確定性也制約著農村污水的發展。
張寶林提到,目前農村規劃遠遠落后于城鎮規劃,編制出來的規劃科學性也較差,建議最好進行現場設計,或者邊設計邊施工。
孫曉航指出,村(鄉)鎮污水痛在行業對這種業態認知不夠、準備不足,決策與實施主體分離、頂層規劃缺位、排放標準過高、單位投資過大導致了今后收費困難等一系列問題。她建議以水環境綜合質量達標為目標,把村鎮污水作為“面源”而非“點源”來實施系統性治理。
村鎮污水治理項目該如何做好?
戴日成認為村鎮污水治理應該采用政府投資、企業化運營模式,財政上有足夠資金支持維護的費用,這樣才能把農村治污的事和習總書記的要求落實在具體行動上。
首創股份進入農村污水治理領域也比較早,王征戍提到,農村污水治理國家有要求,農民有期望,是值得做也應該做的事情。作為商業企業來講,提供有價值的服務應該有合理對應的價值體現出來。農村污水治理是面源治理而非點源治理,因此環保企業應該構建系統性的服務模式,打造體系化作戰能力,為某一個區域內的村鎮提供持續穩定的運維服務,在漫長過程中循序漸進,換取生態環境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王征戍認為,相比水環境綜合治理、海綿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等,村鎮污水治理領域難度并不算是最大的。能不能做好村鎮污水治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企業和政府之間能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是不是達成了共識;第二,企業是否具備很好的系統構建能力,能否把區域問題研究透,給政府提供性價比高的方案然后落地;第三,企業有沒有技術整合能力,沒有一個技術可以打遍天下,關鍵要根據當地政府的經濟承受能力等條件選擇最適用的技術方案;第四,有沒有持續運營體系。
張寶林談到,2018年~2019年的經濟形勢不太好,北控水務在選擇項目時首先畫出投資地圖,主要圍繞國家“十三五”農村發展規劃展開投資,瞄準長三角、京津冀、南水北調等區域;其次,做好盡職調查,制定合理的實施方案。只有做好盡職調查才能正確引導政府,找出原來招標方案的不合理性。他舉了一個典型案例,北控水務在宜興有一個3000個村20多萬戶的項目,一開始搞以分戶式為主的模式,后來做了一些樣板以后發現根本行不通,很多設施建成以后就沒有進水;再次,戶內改造必須與戶外裝置同步,不然很容易造成“曬太陽”現象;最后,規劃、協調以及與政府溝通協作的能力很重要,建設的時候一定要立足本地隊伍,才有利潤可賺。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目前有三種主流模式:分散處理模式、村落集中處理模式、納入城鎮排水管網模式。究竟該選擇哪一種?張寶林認為,模式的選擇取決于村落形態的分布,而且分散處理模式應該作為村落集中處理模式的補充模式。比如,北方地區農村相對集中,可能一個村設一套到兩套水站大概就能夠解決。南方村落比較小,甚至一個村還被河湖分割成幾片區域。如果都搞集中模式處理,跨河、跨湖費用很高。
喻正昕指出,在選擇項目時,有一個不成文的標準,要看是否滿足“三有”條件。第一,政府有沒有意愿,無論該意愿來自于考核壓力還是行政長官的政績壓力;第二,政府有沒有能力,這里更多指的是項目的支付能力。其中,財政收入是一個衡量標準,看是否可以量入為出。對于一些不是特別發達的地方,可以幫他們爭取專項資金或者地方生態補償金;第三,項目所在地有無資源或者相應的項目基礎。
孫曉航建議基于“村(鄉)鎮污水投資經濟地圖”來規劃治理目標,把村(鄉)鎮污水對環境的影響度、單位管網和水廠投資、運營成本等因素整合到一起,通過構建“村(鄉)鎮污水投資經濟地圖”確定治理目標。她認為,作為環保治理企業在進行此類項目的投資決策和風險評估時,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當地是否“有剛需”,當地環境質量是否真的出現了問題,老百姓和政府是否真的有環境治理的需求;第二,政府可研立項確定的技術路線是否“水質可達”、投資“可控”;第三,當地政府是否有“支付能力”和“支付信譽”。
該選擇什么商業投資模式?
村鎮污水治理能不能賺錢,是不是“賠錢賺吆喝”的活兒?該選擇何種商業模式?王征戍認為,無論PPP模式、還是EPC模式也好,其實模式不能決定行業的成敗,如果項目選擇不好EPC模式也可能失敗。
孫曉航提到,自《政府投資條例》4月份公布以來,EPC模式逐漸成為一種趨勢。但基于村(鄉)鎮污水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她認為,與PPP模式、EPC模式相比,EPC+O模式更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村(鄉)鎮污水和垃圾治理,兼顧解決了這種特殊業態的投資模式和投資效率問題。
孫曉航指出,村(鄉)鎮污水處理是我國城鄉一體化推進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之一,是政府“普遍服務”義務的體現。村(鄉)鎮污水投入大(尤其是管網部分),經濟效益低于社會效益。因此,不宜完全采用以企業投資為主的BOT和PPP模式。但應該借鑒PPP模式的優勢,即把績效考核和付費與項目投資結合在一起,負責項目投資的專業水務公司需要對技術方案、建設管理和運維負總責,否則績效考核難以達標收不到錢,這符合生產力發展方向。
“但是目前PPP模式又被 ‘玩壞了’。村(鄉)鎮污水PPP項目需要做大量的前期調查和統籌規劃,工作,通過建立“村鎮污水投資經濟模型”來確定不同環境區域的污水排放標準、廠網建設模式、污水廠處理工藝等,這需要很強的專業能力和大量的前期投入,只能由專業的水務環保公司協助政府共同完成。而很多地方的政府迫于環保督查壓力,用簡單的“工程思維”取代“環保效益思維”,在很短時間內花很少的錢找個可研單位出臺一個“不可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匆匆進行項目立項、入庫和招標。這導致PPP項目后期實施階段出現規劃不合理、出水標準和處理技術不科學、投資額度和運維成本嚴重偏離可研立項報告導致項目不合法等一系列問題,參與單位只能硬著頭皮按照之前錯誤的方向末路狂奔。”此外,對于村(鄉)鎮污水項目,孫曉航建議將管網與污水廠的付費和運維模式分離,按照最優風險分擔模式來確定投資主體。
喻正昕提到,從投資方式來講,現在更多地采用設備產品+施工、EPC+O模式,如果是PPP模式會非常謹慎考慮。
在前不久財政部發布的《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提到,超出5%的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在此情況下,薛濤推斷,長遠來看,EPC+O將成為未來農村污水治理的模式。
管理和技術該占幾成?
農村污水問題是管理問題還是技術問題,管理和技術在農村污水治理中分別占多大比重,起著什么作用,在技術和管理上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針對村鎮污水的技術和管理問題,各位專家娓娓道來。
對于管理和技術的占比,戴日成認為,九成在管理,一成在技術。他認為,農村問題不僅僅是管理問題,還是一個系統問題,要真正把從前期的頂層設計到后期的執行考核整個鏈條全部貫穿才能做好。農村污水處理技術、裝備要對水量負荷變化、濃度負荷變化有更強的適應性,成本要低,運維操作要簡單。
王征戍表示贊同戴日成的觀點,從農村污水治理領域來看,九成在管理,一成在技術,但這個技術是指末端治理技術.具體到項目操作層面,管理和技術的占比應該是五成對五成。這里的技術就需要包含從前期盡調、系統方案到具體工藝等整體的技術解決方案。
對于技術商及設備商選擇,王征戍認為最關鍵的是所選擇的設備企業應有長久存活的能力,能夠提供持續的服務。同時,設備企業除了設備銷售,應該具備相應的4S配套服務(如配件更換、運營調試、軟件更新等)。
薛濤表示,技術是環保設備商努力突破的方向。
張寶林認為技術在農村污水治理中的作用很大,技術和管理的比例是2:8,因為盡調、設備工藝的選擇等都離不開技術。裝備化、一體化、能穩定達標是農村污水處理裝備的發展趨勢,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但設備的價格一定要和要求相匹配。
喻正昕認為技術、設備、管理分別占比3:3:4。無論縣還是市,都應該花點“像樣兒”的錢做好項目前期的總體規劃。如果把技術和設備歸為一體,他非常贊同王洪臣老師的觀點:能簡單地天天正常運行著的,才是農村污水處理的主流技術。
孫曉航將管理和技術進一步細分,將其分為項目規劃、投技建運的整合能力、污水廠末端處理技術三大維度。在排放標準為一級A和準四類的情況下,她認為項目整體規劃至少占30%,投資、建設、技術、運營的專業整合和統籌能力占40%左右,污水廠末端處理技術占30%左右;如果按照將來更低地方化排放標準大趨勢,污水廠末端處理技術的影響不超過20%。
村鎮污水值不值得大踏步往前做?
企業的決策會綜合考慮政府風險、技術風險、投資風險等各個方面,往往是市場發展的晴雨表。王洪臣現場拋出一個嚴謹又不失幽默的話題:做農村污水處理進去了是不愛出來還是出不來了,農村污水值得不值得大踏步地往前做?
戴日成表示,近幾年,城市化進程發展很快,但農村也有各種短板需要補齊,農村存在很大的市場空間,等待去開拓。農村市場對碧水源的技術進步有很大幫助,農村市場使公司研發出來的智能一體化產品有了用武之地,通過運行了解未來研發的方向。
碧水源在農村污水治理上邁著小碎步前進,在投資上保持謹慎的步調,目前在農村項目上的投資大概有20億。“提效整個運維體系,實行無人值守巡檢制,降成本,提高運營效益。” 碧水源在農村污水運維上有著自己的經營策略。戴日成提醒行業人士,如果有好的裝備可以嘗試布局農村污水市場,但是最好不要從投資領域開始,尤其是對于技術型公司來說存在很大的風險。
中持水務一直致力于為中小城市提供環境服務,喻正昕談到,伴隨近幾年來國家密集出臺的農村環境治理政策加持,農村治理確實存在比較大的市場空間。但是在目前這個階段,他還是持謹慎樂觀的狀態。“雖然在農村污水治理過程中會遇到各方面的困難和問題,但中持水務在兩河兩江有很多運營項目,以中持水務的運營團隊和相應的服務模式,還是有信心為中小城市把農村污水治理好。”
對于村鎮污水今后發展的判斷,孫曉航認為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她表示非常認可E20環境平臺首席合伙人、E20研究院院長傅濤的“兩山論”觀點。在中國國情下,國家需要城鄉一體化,需要統籌美麗鄉村建設,這是基本國策。因此,在中國只要政治正確的事一定有著市場正確性和發展機遇,對于有投資、技術、建設整合能力的專業水務企業是有發展機遇的,但需要審時度勢,摸著石頭過河。
“目前農村污水治理市場的不確定性決定了未來發展道路的曲折。”孫曉航認為,目前我國生產力的發展已經超越了生產關系的發展,村鎮污水市場需求剛爆發出來,在行業頂層設計、標準、法規、收費模式等都還沒有完全建立的情況下,迫于環保督查壓力,各地政府和企業就已經在下邊“拳打腳踢”開始大規模實施了。以至于下面一邊做,上面一邊變,標準變、投資模式變、融資政策變,與此同時,地方政府負債也越來越高,支付能力和意愿越來越低。這種情況下,村鎮污水做起來確實難度很大,但正因為是藍海才有專業環保企業的機會。
“實際上,我認為大家把村鎮污水、鄉鎮污水想得太簡單,如果不具備對村(鄉)鎮污水的整體規劃、投融資策劃、技術建設及運維的整合能力,僅憑哪家設備廠家宣稱工藝有多好、能耗有多低,鄉鎮污水是很難做到真實達標的。”
孫曉航坦言,在目前更多以水體環境質量達標來進行環境評判的時代,各地政府固化村(鄉)污水排放標準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村(鄉)污水處理最終要回歸到效率和效益層面,回歸到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是否得到真正改善;政府的錢(納稅人的錢)是否得到有效率使用。因此,縱觀十多年來村(鄉)污水處理走過的彎路,這些問題值得行業認真地反思,重新系統地思考和決策。 “不要把改革作為萬能藥,每次出了問題就改革,如果不進行某些根源問題的改革,只能是頭疼醫腳,腳疼醫頭的循環。”薛濤表示。
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點任務,事關廣大農民根本的福祉。近日,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8部門研究制定了《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清潔行動方案》,強調要在全國范圍內集中組織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莊清潔行動,帶動和推進村容村貌提升。一起來看看今后村容村貌將會發生哪些變化?
